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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商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中青年教师及其他研究人员的科研积极性,提升学校科研综合水平,鼓励其多出优秀成果,积极引导中青年教师从事科研活动,为今后成才奠定基础,学校特设立专项科研基金,并出台本管理办法。
  山东工商学院科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规范科研管理,提高科研水平,根据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科研计划与项目管理
  第二条 科研计划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编制学校科研规划和科研计划,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立项工作。
  第三条 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组织实施学校年度科研工作计划,督促、检查项目组的计划落实情况,协调项目研究过程中各种关系,组织项目结项工作,负责专利申报工作。
  第四条 科研计划管理项目主要包括纵向项目、横向项目和校级项目。
  纵向课题是指国家政府机关下达的各类科研计划。
  横向课题是指与厂矿、企业、农村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课题;与兄弟校院、研究院所合作研究或委托研究课题;各级党政部门委托或合作研究课题;国际合作或委托科研课题;部委省市级以上高层次课题子项目既可以按纵向对待,也可以按横向对待,如按纵向对待则相应降低级别。校级项目是指学校内部下达的科研计划。
  第五条 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各教学、科研单位负责具体实施。横向项目由学校监督,课题组按技术合同实施。
  第六条 学校鼓励申报各级各类纵向项目和校级项目,申报的原则要求为:
  (一)必须围绕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申报项目。
  (二)有重要科学意义。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围绕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开展科学研究,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有利于学科发展;在科学技术领域,瞄准国际科学发展前沿的基础研究项目,有重要应用前景的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有广阔应用前景、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应用、开发研究项目。
  (三)有稳定的研究队伍、较深厚的研究基础,课题组成员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
  (四)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立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望取得成果的研究项目。校级项目尤其支持原创性研究和紧密结合为地方服务的调查研究。
  第七条 校内资助项目申请的其他规定校内资助项目设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获得校级重点项目的教师必须在当年或下年申报省部级及国家级项目,学校最多资助2次,已经获得国家级项目的不再资助。年龄在 35 岁以下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师可申报青年项目。
  第八条 学校鼓励教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联合进行横向项目研究,项目负责人须出具委托单位的委托任务书报送科研处签订技术合同书。
  第九条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一经办理审查、登记手续,应按科技合同中约定的条款认真履行,法定代表人所委托的代理人及管理人员有权检查、督促科技合同的执行情况;当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当事人需向我校法人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有关变更或解除的原因材料,当事人应协同委托代理人交涉解决;任何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必须使用统一制定的合同书;执行以上条款且经费必须打到我校账户的,才能享受我校所规定的一切权益。
  第十条 各级各类项目的日常管理
  (一)为保证科研计划的严肃性,科研处将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即每年于6月份、12月份全面检查一次,对重大、重点项目还要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内容的,课题组负责人应提出书面报告,经科研处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三)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如出国、死亡、调动等)离开该项目时间过长或其他原因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须经科研处同意并报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四)项目应按时完成,因故需要延长时间的,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期限之前三个月向科研处提交“科研项目延期申请报告”,经科研处签署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延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项目鉴定和评审
  列入国家、省、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计划取得的应用技术成果和计划外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以及涉及安全生产的技术成果,需由相关的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具体程序和办法参照科技部的《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和《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进行。列入国家、国务院各部门、省软科学研究计划,对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具有创造性和实用型的软科学研究成果,需由相应的科技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具体做法按照科技部的《软科学评审办法》进行。科研处根据成果性质与完成人商定具体鉴定或评审的形式。按任务来源和项目性质分别报科研成果鉴定的归口单位(各级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务院、省直有关部门的科技管理机构)报送材料时,由科研处报送。非科研管理机构或未经科研管理机构委托所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或评审一律无效。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基金项目和理论性成果一般不组织鉴定或评审,只进行验收。学校集中组织校级项目的结题评议。校级项目的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著作以及学术论文。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管理权限的划分
  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经费、横向经费及校拨经费。纵向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和科研项目经费,如科学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社科规划项目经费、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预算类科研经费等。横向经费是指各类企业、民间组织委托我校研究的研究经费、技术服务费、科技成果转让和专利许可使用费等。校拨经费是指学校安排的专项科研经费及国拨科研经费的配套经费。纵向科研经费和校拨经费由科研处负责管理,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收入管理
  科研经费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科研经费拨款和科研事业收入。科研经费拨款(即纵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级财政拨款。科研事业收入(即横向科研)是学校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各种非财政拨款,包括联合研究、科技攻关、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凡以山东工商学院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支出管理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机构所发生的费用开支。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研管理费:指为争取更多科研项目和奖励所支出的机动经费,由科研处掌握使用。
  (二)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要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图书购置费用和版面费。
  (三)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费用。(四)小型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小型研讨会的经费支出。
  (五)设备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六)计算机使用费:指上机费、录入费及用于项目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和软件使用费。
  (七)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八)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和撰写费等。
  (九)协作费:指研究过程中请校外单位协作研究、加工试验等支付的费用。
  (十)接待费:指邀请专家和合作、协作人员以及外出咨询等支出的食宿费。
  (十一)鉴定费:指围绕项目鉴定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比例管理
  (一)学校取得的纵向科研经费,除国家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外,学校按5%提取管理费。以学校名义取得的所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学校提取6%管理费,其中包括单位提取管理费:各二级学院(部)横向课题年度进账经费低于 50 万元,按 1%提取管理费;超过50万元部分,按2%提取管理费。
  (二)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的支出总额,纵向课题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25%,横向课题不超过资助额的35%。
  (三)接待费的支出总额,纵向课题不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横向课题不超过 20%。
  (四)校内资助课题经费只能用于研究经费支出,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劳务酬金。
  (五)横向科研项目及成果转让如发生中介,应由出资方、研究方、中介人(不参与该科研项目)三方签订合同,写明中介人的责任及应提取中介费的比例。经科研处审查同意后,可按下列比例给中介人提取中介费,列入科研成本开支,提取的比例为:横向科研项目按总经费的 0.5~5%提取;成果转让按总收入的1~15%提取。
  (六)科技创收活动取得收入,按毛收入上缴学校20%,院(部、所)20%;课题组分配60%(其中课题组劳务酬金不超过 20%)。非职务发明取得收入,学校提取 5%的管理费,其余部分归发明人。
  (七)凡有专项管理办法的科研经费,其提成和列支按专项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由校内奖励基金转入科研经费项目,不能列支餐费,其他支出项目不受上述支出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转拨管理
  学校科研经费转拨包括联合申请转拨和协作转拨。联合申请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联合申请,且经费先由资助方拨至其中一个单位,再由该单位按协议将经费拨至其他联合申请单位的行为。协作转拨是指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需将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给项目参加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发生的经费转拨行为。所有科研经费的转拨,必须由科研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校科研、财务部门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资料;不得借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经费转拨业务由学校财务处统一办理,并设立专门支出科目用以核算科研经费的转拨业务。校内各科研项目之间转帐必须要有与项目有关的实质性业务内容,不得随意相互转帐科研经费。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匹配
  匹配的科研项目仅限于国际合作项目、省(部)级及以上纵向课题、省教育厅项目和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一)具体范围:
  主持国家级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单列学科项目)、国家软科学项目、科技部“863”、“973”项目、科技部科技攻关项目。
  主持省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社科规划、省软科学、省科技攻关、省中青年科学家科研奖励基金(博士基金)、省重大科技招标、省重大软科学招标项目;主持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局)研究项目。
  主持省教育厅自筹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自筹项目。
  合作项目: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和国际合作重大项目的子项目及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局)重大招标子项目、省重大招标子项目。
  (二)匹配依据
  学校为主持单位的项目应提供原始批文(复印件无效)。
  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的子项目分别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社科规划管理办公室、科技部直接下达我校的立项通知书及子项目的资助额度、到帐经费为依据。
  主持中央及国务院各部委(局)重大招标子项目、国际合作、省重大招标子项目以立项机构直接下达到我校的立项通知书及子项目的资助额度、到帐经费为依据。
  (三)匹配比例
  省部级及以上有资项目按一比一匹配,每个省部级项目、国家级一般项目、国家重点重大项目(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上)的最高匹配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国家级自筹经费项目按3万元匹配,省部级自筹经费项目按1万元匹配,省教育厅自筹经费项目按0.5万元匹配。
  第十八条 责任课题组不得使用校外账号,一经发现除通报外,将追究当事人责任;课题组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结题的,将给予如下处分:
  延期半年以上的项目,学校视为科研事故,扣除全部结余经费,课题组所有成员的科研工作量不予承认;项目负责人调动工作,学校对该项目的所有权仍有效。原课题负责人同意继续研究的,可与学校签订合同继续牵头进行研究,经费可继续使用,但成果权归学校所有。如有争议报请课题下达部门作出处理。
  第四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是指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的著作,或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或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所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通过专家鉴定或评审的研究成果或获得国家专利或得到社会公认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科研成果管理内容包括:科研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建档、保密检查、技术推广、交流咨询、有偿转让、申报各级科技奖励、组织本校科技评奖等。
  第二十条 高水平学术专著的界定
具备以下条件可视为高水平学术专著:理工科须有以书中内容为主要内容的1篇论文发表在学校审定的B类及以上的期刊上;人文社会科学须有以书中内容为主要内容的2篇论文发表在我校审定的B类及以上的期刊上。
  第二十一条 科研成果权限的界定
完成列入我校科研计划的科研成果以及我校职工在进行本职工作中或执行学校分配的任务或利用工作时间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其成果权归学校所有;我校与外单位合作研究取得的科研成果,其成果权归双方共同所有;对各自完成部分的成果权,应在协议书或合同书中明确其权利与义务;我校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开发项目所取得
的科研成果权,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成果权属于我校。
  第二十二条 成果权归我校的科研成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原研究人员)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泄漏,如需转让必须到科研处办理手续,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因擅自转让或泄漏,损害我校利益者,视为侵犯我校的权益,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研成果的登记、建档我校在职的教师和科技人员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正式出版的著作;我校完成的科研课题在鉴定、评审或验收后,课题组应在一个月内将全部鉴定、评审、验收材料一套送交科研处进行登记存档;科研成果的建档和管理,按我校《科研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及《产品生产与科技开发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凡已登记存档且资料齐全的科技成果,可申报各级奖励;凡未登记存档的科技成果,学校不承认其成果,也不推荐申报各级奖励。
  第二十四条 科研成果的保密
  (一)科研成果的保密内容
  已申报批准的科研成果材料中的保密要点;正在研究中的项目,可能成为发明专利的技术;已申请国家专利后在十八个月内未公开的科技成果;未申请专利的技术秘密和诀窍。
  (二)科研成果密级的确定
  在成果鉴定时,根据查阅专利文献和有关资料的情况,由专家小组提出建议密级,每年由科研处填写《科技保密审定表》报省科技厅保密机关。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内外已经公开或已不属先进的技术,要及时解除保密或降低密级。
  (三)保密成果的鉴定
  属于保密范畴的科技成果,首先向组织鉴定单位说明,采取措施,缩小保密资料的发放范围,并在鉴定后收回。参加鉴定人员承担保密责任。
  (四)研究人员、成果管理人员、资料档案员要严守保密制度,要制定专人做好保密档案工作。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我校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方式向社会转让其科研成果的,学校提取成果转让收入(包括入门费及提成费)的16%作为管理费(校科研管理费10%,校科研开发基金6%)。余款由课题组支配。技术转让中的各项成本开支,由课题组承担。技术转让的净收益,由课题组自行分配,对研究开发第一完成人,其收益应不低于课题组收益总额的 40%。技术转让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经济纠纷,按上述管理分配比例分摊风险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我校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我校科技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该公司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课题组可占学校股份收 益的20%,其中第一完成人股份应占课题组股份的40%。
  第二十七条 我校科技人员可根据“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原则自行兼职或离岗创办企业转化其科技成果。兼职或离岗创办企业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科技人员自行创办企业,要与学校签订协议,对产权关系、双方责任及义务等予以约定;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从事科技开发工作,不从事大规模定型产品及经营贸易活动),如其名称前冠以“山东工商学院”字样的,必须经学校批准;科技人员创办企业,如未经学校批准、认定,学校不承担责任。如果使用了学校的知识产权,学校应有相应的股份,并在与学校的协议中予以约定;允许科技人员在科技企业中参股,以增强企业凝聚力。
  第二十八条 我校科技人员可利用节假日及工作日在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从事上述活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我校科技人员从事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应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前提。对拒不接受院(部)安排的工作,长期不参加院(部)活动及政治业务学习、对本职工作敷衍塞责
影响工作质量,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二)不得侵害学校的知识产权及我校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校科技人员在企业任兼职专家,企业与我校签约,由我校介绍并派出,则该专家需向学校缴纳管理费(16%),学校将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企业未经学校同意私下聘任我校科技人员,则学校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
  (四)兼职人员在兼职单位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六章 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通过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研究成果,促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建立知识创新机制,使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不断提高。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学校、依托学院(研究院)二级管理、以二级学院(研究院)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由学校聘任,实行基地负责人、首席专家负责制的运行机制。重点研究基地专兼职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学术活动分本校人员校内学术活动及外聘人员学术活动。
  本校人员校内学术活动,是指我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在我校范围内做学术性报告。学校一年举办一次学术报告月,期间校内专家(副高以上)作学术报告,各院(部)要在新学期开始前两周向科研处提交报告计划。作报告之前应到科研处申请,获准后须张贴海报,扩大宣传力度,保证报告质量。校内学术报告酬金标准:教授150元/次,副教授100元/次,讲师
70 元/次。
  外聘专家学者学术活动,是指我校根据学术交流需要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来我校做学术报告。学术报告的费用由学科性二级学院支付,学科性二级学院之外的院(部)由学校支付。外聘人员酬金支付标准:两院院士2000元/次,博士生导师1500元/次,教授1000元/次,顺邀专家的讲学酬金减半。
  第三十一条 外聘人员学术活动采取计划管理
  各单位于每学期开始第二周周末之前把本学期的学术活动计划报科研处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科研处下达本学期的学术活动计划。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下达的学术活动计划,一般情况下,科研处不受理临时学术交流活动(顺邀除外)。
  第三十二条 我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校外学术活动采取申请制,有关人员应持学术会议的邀请函和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批件向科研处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科研处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参加。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没有科研经费的我校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参加校外学术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支持力度根据学术会议性质和满足的条件而定。具体为:必须提交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对参加在国内召开的由国家学术权威机构和国家级学会举办的国际或国内会议给予全额资助;对参加在国内知名大学或研究机构召开的学术会议给予70%的资助,其余部分由本人的课题经费或由申请人单位负担;参加国外及港澳台大学和研究机构举办的学术会议给予3000 元资助,其余由本人或所在院(部)负担;学术会议的人员回校后应为学生做一次学术报告。外出参加学术会议人员的费用待作完学术报告以及学术会议的全套资料交各院(部)资料室后再办理报销;研讨班等带培训和旅游性质的学术会议不予资助。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院(部)举办对推动学科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的全国性定期学术会议,费用负担比例由学校与院(部)协商解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立项课题按原文件执行,以前相应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0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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